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由建设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参加。验收小组由建设方代表主持并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完成验收,作出单位工程验收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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