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对已知无罪的人,为追究刑事责任,以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立案侦查,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明知无罪的人的;2、对已知有罪的人,即已知有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或者违反法律的,故意不立案;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以强制措施代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采取措施的,实际上置之不理,非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调查控制的;4、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裁定,或者构成重罪、轻罪、轻罪、重罪、重罪的;5、其他妨害法律公正、不妨害法律公正、妨害法律公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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