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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020-12-28 来源:乌哈旅游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宣传、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常通过发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宣传,并以投资回报方式吸引人们投资。然而,非法集资必须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如果只在亲友或单位内部吸收特定对象的资金,则不属于非法集资。

法律分析

1、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法律上是支持集资的,但是集资之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否则就是非法集资了。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点,在民间借贷中,主要就是以发传单的形式。

3、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在实际中,非法集资的人怕集不到钱,就会说以投资的形式回报利息等方式来诱惑群众拿钱。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拓展延伸

揭秘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黑幕

民间借贷中的非法集资黑幕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包括高利贷、虚假宣传、非法担保等。高利贷是指以极高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以获取巨额利润,给借款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虚假宣传是指以夸大宣传手法吸引投资者,使其相信所投资的项目或平台具有高回报率,从而骗取资金。非法担保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担保,如伪造担保文件或利用虚假资产进行担保,以获得不当利益。揭露和打击这些非法集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以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结语

揭露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高利贷、虚假宣传、非法担保等手段常见于非法集资中,给借款人带来沉重负担。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以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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