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债权人应当在海事法院公告拍卖船舶公告发布后三十日期间内,就与被拍卖船舶之间的有关债权向发布公告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在发布拍卖公告之间不申请债权登记的,视为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放弃受偿权。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诉讼,应发布公告,公告发出后,利害关系人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或在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发布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海事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债权人在海事法院发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告三十日期间内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不申请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的债权证据,债权证据主要有:1、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2、裁定书;3、调解书;4、仲裁裁决书;5、其它能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海事法院经审核确认了债权,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组织债权人会议,协商制定拍卖船舶价款、受偿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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