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安置房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拆迁房离婚分割情况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被拆迁房是私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取得的,婚后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调换差价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则差价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偿。2、被拆迁房是私房,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名字,则可视为婚内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产权调换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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