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县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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