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邀请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出现了不出席即废标的要求,本人虽然从之却不是太认同,考虑的实际情况,只能是随波逐流了。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因此只要在投标截止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同时交纳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和规定的额度,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他的投标依然有效,应拆封宣读投标价格等。宣读投标价格的目的,是让所有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了解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以便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会上签字确认自己参加了开标会议而已,不是确认自己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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