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包括货运单签字后具有合同效力;禁止托运国家禁止物品;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失,承运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需注意承运人资格审查、运单真实性、标明发站、到站和单位等。托运人基本义务包括支付运费、按时交货、包装、投保和履行特别义务。
法律分析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的手续包括货运单签字后具有合同效力;禁止托运国家禁止物品;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失的,承运方可以不用承担赔偿的责任等。
一、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什么手续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的手续如下:
1.货运单经承托运双方签字(章)后具有合同效力,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执行本托运单的各项内容。
2.托运人应如实填写托运单,并对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严禁托运和夹带危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
4.办理保价运输的物货请在声明价格栏填写实际价格,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5.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按合同运费的5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货物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7.托运人要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收货人交清运费方能提取货物,否则不予交付,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托运方承担。
二、货物合同中托运人要注意什么
托运人需要注意的是:
1.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审查;
2.对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指派押运员押运等。
三、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有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结语
货运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货运单签字后具有合同效力,禁止托运国家禁止物品,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失时承运方可免责等。托运人需按规定填写货运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严禁托运危险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物品。对于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填写实际价格并缴纳保费,损失按实际赔偿。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最高按合同运费5倍赔偿。托运人还应注意承运人的资质审查、运单填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以及标明发站、到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信息等。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支付运输费用、按时、地、要求交付货物、按规定包装货物、投保需要保险的货物,并对危险和特殊货物履行特别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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