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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算程序

2021-06-10 来源:乌哈旅游

国有企业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通过介绍了国有企业清算程序,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由于国有企业的资本形式不同于公司制企业,所以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有特殊规定,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要注意特殊法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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