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抚育6年的儿子竟然非亲生,愤怒之下,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昨日,记者从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夫妻目前已协议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男方最终放弃赔偿要求。
家住忠县黄金镇的周某,7年前经人介绍,与女子李某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便生育一子。“儿子逐渐长大,我发现他的长相与我没有半点相似之处。”为了让自己安心,2008年4月,周某瞒着妻子带着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检验报告显示他最爱的儿子竟然不是他的亲生子。周某遂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万元。但妻子李某发誓结婚以后对丈夫忠诚,不愿离婚。法庭上,周某提供了遗传检验报告。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协议离婚,小孩由女方李某抚养。周某最终放弃要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抚慰金与精神损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分。精神损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还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损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也可以来源于对受害人财产的侵害。
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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