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生效,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一方证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撤销。
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应当视为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不应按协议处理,应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一、何种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能变更撤销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一般会涉及到财产分割,这时候就需要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在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这份协议就已经生效了,双方当事人则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一些协议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具体有哪些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关于欺诈、胁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关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能够反悔
1、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协议可以反悔,如果双方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该由双方协商变更。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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