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诉权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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