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罚金刑罚的规则是,主刑和罚金刑共同执行;独立适用罚金刑。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可以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并且,判处的罚金刑一定要进行及时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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