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如下 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装订成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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