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 不同意协议离婚 ,不愿意去 民政局离婚 怎么办?可以向对方 户籍所在地 或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进行起诉离婚。法院认定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没有判离,可以再六个月好在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判离需要解决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即根据法律规定: 1、不能协议离婚的,一方有权 向法院起诉离婚 。 2、法院在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会依法判决离婚。 3、如判离婚,法院将会对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一并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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