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附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等有关证据材料。(二)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检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网上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实,并要求当事人作出信用承诺。检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人员参加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或信用培训。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作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需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五)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六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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