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法人分类中增设了“特别法人”,赋予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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