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永久性差异,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 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做纳税调整后,今后这部分所得额不能再冲回了,因调整而缴纳的税款,今后不得再转回,属于永久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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