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编制身份的教师是可以实现跨市调动的。有编制的教师要跨区调动的话有三种途径,参加教师招聘考试、找人对调、正常手续。但一般来说具备一定的难度。首先本人需要在就职的教育系统提出申请,征得两边的单位、教育局、人事主管部门的同意,还要办理好相关调动手续,才能实现跨市调动。
具体如下:
1、寻找愿意接收本人入职的单位,一般需要学校有空缺的职位,并且本人符合学校的相关招聘要求;
2、征求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接收人事关系;
3、征求当地的编委办同意增加编制;
4、当地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与编委办领导同意签署报送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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