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章,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礼金如何处置,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置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章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订婚后退礼金是可以要求全额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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