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多次实施属连续犯罪,应以累计数额定罪。多次盗窃也属连续犯罪,不只以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除数额外,情节也是定罪因素,包括主观动机、客观表现、时间、地点、手段等。多次盗窃作为定罪依据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构成标准,具有等价性。
法律分析
1、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就应根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罪,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应保持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构成“多次盗窃”罪行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是否较大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在相关法律立法沿革中,一直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尽管数额是情节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情节并不等同于数额。情节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具备即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此,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且没有位阶差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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