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妻子是否有份,正常情况下是没有份的。但如果在婚后加上女方名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要求分割。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注意约定优先、无法证明归个人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等问题。对于房屋,购置时如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为个人赠与除外,工龄优惠不算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分析
一、婚前房产妻子是否有份
1、婚前房产妻子正常情况下是没有份的。
2、因为男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所购房产,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自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3、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前购房,却在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的,因房产此时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所以妻子可以要求在离婚时对房产进行分割。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对家庭共有财产,应先析产,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于房屋,应根据下列居停情形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仍应归个人所有;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购买房屋时所享受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婚前房产妻子无份,法律明确规定男方婚前购房属个人财产。但若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继承等,《民法典》明确规定。认定共同财产需注意约定、财产来源、人身性质等。对于房屋,购置方式、赠与情况需考虑。工龄优惠不属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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