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罚。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一、外国人在什么情形下不予签发签证
1、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二、驱逐出境决定由谁作出
县级市级公安机关都无权决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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