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基准是:法定原则(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合同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则是: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等因素,对教育违法行为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和拟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结合违法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遵循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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