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灭失以后的租金风险,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赁物灭失之后的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9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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