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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消的法律规定

2021-06-29 来源:乌哈旅游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物品品质较高者与物品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清偿期均已届满。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清偿期均已届满,才可以抵消。
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但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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