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流程和死刑复核流程的区别:
1、审判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审查程序审理判决或裁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未生效,后者为死刑判决或裁定未生效;
2、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死刑审查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和裁定的法院主动提交;
3、提出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由上诉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可以表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要求认为一审判决和裁定确实有错误。死刑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申请判处死刑的一审或者二审;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的程序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审查程序本质上是一种积极的申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处死刑或者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向具有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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