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不同的单位签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但不能对各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否则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通常劳动者只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以“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方式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形,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基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工内容等客观情形,此种用工方式存在的可能性极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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