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管理。对于噪音扰民的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的噪音类型来看。如果是工业噪音或建筑施工噪音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
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管理。
噪音扰民属于公安管理,如果遇到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报警。
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道路机动车归公安。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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