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结合本案,在此罪名下,属于公司犯罪,对单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而你不属于主管或直接责任人,所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3、对于共犯的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需要明知是虚假广告犯罪,而提供帮助,包括提供资金、帮助结算等等。
结合本案,你虽然提供了银行卡帮助结算。这也是唯一对你不利的。但是,你提供银行卡并非只用于虚假广告犯罪结算,也用于其他合法结算。你对犯罪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实际经营与或因提供银行卡结算而分成,获利。就因虚假广告罪而言,本人认为不应认定为共犯。
4、现针对你的诉求,一一回复:
第一、本人觉得有无罪辩护的希望,就算最终定罪,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也较大。
第二、相比之下,在认定为共犯的情况下,你和老板如需要区分主从犯,你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有理由进行无罪辩护,但还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对于辩护策略而言,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哪种更有利。
5、总的来说,对于你的行为而言,有几点对你有利:
(1)、你只是一般员工,不是决策管理层,你无法去获知产品的真假与有效性,你也无法控制是否接收,你不是责任人,不是本罪主体。
(2)、作为提供银行卡结算,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所以不应认定为共犯。
(3)、你没有参与经营,也无因帮助结算而分红获利。作为工资是正常合法的收入。
6、委托律师帮助,律师也只有看证据和了解客观情况后,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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