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离婚协议仅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该协议仅起参考作用。但是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一、哪些情况下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
1、未办理离婚,但双方已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实际分割了财产。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即已经离婚,而后也按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这种实际履行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后来的诉讼离婚中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2、离婚协议中约定立即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才生效,而是约定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夫妻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质上是一样的,仅名称不同而已。如果因为名称不同就决定有效还是无效的,法律逻辑上也讲不通。
3、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三、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公证并不能决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存在。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有强烈的证据效力,对于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强烈的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定这种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
4、地方法院明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这种指导意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在该地区的判例中法院都是认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对于这种法律上有争议的内容,不少地方的法院都会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所以对于地方性的规定应当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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