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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2021-08-07 来源:乌哈旅游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三)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包括: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要是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那么就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由于被告人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因为往往收集证据来举证的责任就是在公诉人身上。当然,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发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此时可以结合实际要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么就直接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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