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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合同需要书面合同

2021-07-22 来源:乌哈旅游

承揽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一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完成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合同必备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指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的内容,通常表现为承揽合同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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