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低保政策人群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申请低保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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