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要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向你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二是向你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间终止婚姻关系只有在一方自然人死亡时可自动终止,宣告死亡或者离婚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配偶可另行结婚。
一、婚姻自动解除需要几年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死亡的,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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