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在国外实在无法回国离婚,则采取诉讼方式离婚。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方是中国公民,但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中国,一方住所的法院可以管辖。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可以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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