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顺序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的特性如下: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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