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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样品成交要注意什么

2024-05-22 来源:乌哈旅游

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主要有: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现场采样人员对采集的样品及时进行标识、加贴标志。加贴标志上应包括采样地点、分析项目及样品编号等信息。
根据采样规范的要求,妥善保存和安全运输,需要加固定剂的,应现场添加固定剂,需要低温或避光保存的,应立即进行低温或避光保存(包括运输过程中),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沾污、变质和损坏。
现场采样人员将样品交样品管理人员,并在《样品交接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
客户委托的样品,由综技室将样品交监测分析室管理人员并在《样品交接记录》上双方签字确认。
样品管理人员接收到样品后,检查样品的状况,填写《样品交接记录》。
注明样品的编号、数量、特征、状态和是否有异常情况,对接收样品再加实验室编号,及时将样品转交分析人员,并说明是否留样。实验室编号按序排列,加注在采样编号之后,实验室编号每年更新一次。
测定污染源的颗粒物(含烟尘)的滤筒和测定空气中颗粒物的滤膜,因要求特殊,故先由样品管理员编号,交采样人员进行衡重、采样,编号按序编号,编号每年更新一次。
对增加的质控样,样品管理员进行室内密码、编制,按采样编号规定执行。
分析人员在样品的制备、分析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环境条件,对样品加以防护,以免样品的混淆、丢失及变质。
分析人员应及时在样品标识上将分析完的项目加符号"X",等完成全部样品的分析测试后,对无需留样的样品,由分析人员按"三废处理规定"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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