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解读,如果因任一方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定金可以没收或要求双倍返还。但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购房人有权要求退还定金。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因磋商问题导致合同签订失败的情况,以及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购房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定金一般是购房人与售房人在签订预约合同之后,售房人向购房人收受的担保金,以保证未来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呢?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一、相关法律解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任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自然违反诚信原则,适用于定金法则,售房人有权没收定金或者购房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有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则购房人可以取回定金。
比如当地政府发布新的政策,导致购房人失去了购房资格,或者政府没有通过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审批手续等不可抗力因素是双方都没有意料到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二、因磋商问题,导致合同签订失败的情况
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
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正式合同,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买卖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不能订立,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如果是因为合同磋商问题导致合同没有签订成功,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三、购房人的注意事项
如果在预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一些不签订正式合同的免责事由,比如约定,如果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则购房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双方仍有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依然适用定金法则。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的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如果存在任何疑问,应该及时向开发商进行询问。
此外,购房者应该在交付定金时,在协议条款中,明确定金的数额、使用方式、定金返还等相关条款,以避免发生争议。
结语
购房定金的退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因购房人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定金可能无法退还;而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人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在磋商问题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下,预约合同应解除,定金应返还。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纠纷。同时,在交付定金时应明确相关条款,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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