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剩余股利政策是企业在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目标资本结构测算出必须的权益资本与既有权益资本的差额,首先将税后利润满足权益资本需要,而后将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发放的政策。剩余股利政策有利于企业目标资本结构的保持。
法律依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股份,分别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国营企业利润类”第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收入”的“中央股利收入”和“地方股利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第七条 上缴国家股股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财政机关”栏内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征收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回执联后,要认真将应收数同实收数进行核对,发现少交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作出催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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