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4、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5、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6、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老人立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民事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人是受欺诈、胁迫等订立的遗嘱,遗嘱是无效的、同时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3、遗嘱只能分配遗嘱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该部分是无效的。
4、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给这类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遗产,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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