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诉讼应由败诉方负担,这是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但根据案件情况的具体差异,又有不同的负担办法。主要情况有:
①按比例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人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益比例决定各自负担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和部分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②协商负担。以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③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的一半,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④法院决定负担。这只适用于离婚案件,因为离婚案件占胜诉人不一定无过错,而败诉人不一定负主要责任,故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⑤当事人自行负担。这适用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如指示他人作伪证,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指使人负担。
⑥被申请人负担。这主要指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包括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由败诉方负担。
⑦申请人负担。这是指船东责任限制、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用;申请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人民法院不准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的制作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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