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模孝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慎简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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