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土地革命中,渐渐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1953-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
1953年,积极发展稳步发展的方针,自愿互利的原则, 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通过兴办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造成集体经济。
3、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4、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立法来保护土地承包关系。
6、2014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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