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包括:
1、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批准转诊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70%和60%的伤残津贴。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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