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能私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
(2)、
(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上述第
(4)、
(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
(6)、
(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首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这里所说的协议就是证据,协议里面对交通事故事实经过的叙述以及双方对赔偿责任的确定,就是证据的内容。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法院往往会以双方达成的作为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所以协议的达成必须慎重。同时协议的内容必须完整,尤其应当注意里面对交通事故事实经过的记载和双方对赔偿责任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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