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具体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别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1、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外性。如果其别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别人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不能阻止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别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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