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是赋予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合法地位及权利的重要凭证,特别是在委托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使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依据。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便不能参加民事诉讼。如果授权委托书系伪造,那么案件将面临再审的可能。因此,授权委托书在诉讼程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属于民诉法上的重要证据。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程序事实的证据。同时,任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理应以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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