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 二、申请条件 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经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合格; 5、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应要求的,予以受理; 3、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需检验产品的,由卫生监督员或检验人员到现场采样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出具报告; 4、窗口审查所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应文书。 四、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或卫生管理责任人卫生知识法规培训合格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花名册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供水单位平面图(需标明面积、尺寸、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制水工艺流程图、供水管网分布图; 6、卫生岗位责任制、水源防护制度、供水设施、管网清洗消毒制度、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7、卫生设施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10、检验室设备清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复印件除外),按次序装订;所提交复印件须同时携带原件,予以核对无误后写明“系原件复印”并签名方有效。 五、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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