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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谁?

2021-02-17 来源:乌哈旅游

合伙企业股权分配、合作门市部经营方式、贷款担保责任、债务承担责任、合同转让及退出问题、合伙人变更、退伙行为、财物分割有效性、债务归责问题等合伙企业法律事项的概述。甲应承担配件厂债务,乙丙不负责。

法律分析

1、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乙丙享有五分之一的股东权;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与第三者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但必须是以个人名义合作成立门市部;门市部的货可以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但不得高于市场价;

3、甲的弟弟因做生意需要贷款,为此请甲为其提供担保是可以的,但甲不得以企业的设备向银行作抵押。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可以拍卖处理,但给乙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负责补偿;

4、对于配件厂的债务,甲应当与第三者共同偿还,乙、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5、乙在甲、丙不同意转让出资时,应当停止装让,或者协商推出合同;甲与丙可以协商乙的退出问题;

6、甲与第三者合作成立配件厂,在甲和第三者都同意的情况下,丁才能成为配件厂的第四方合伙人;

7、经营期间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可以退伙,其退火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合伙各方都同意,因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

8、甲与丙分割配件厂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在以防退货之后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无效;

9、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要求甲偿还6万元货款,甲按照协议约定只承担了35,剩余货款告知债权人去找乙和丙。这样做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配件厂作为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性根本就不存在;

10、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去找乙要求还债,乙以自己已经退火为由拒绝,当然可以而且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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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件厂的9万元债务应当由甲来承担;

12、假如配件厂债权人和渔场均找乙要求还债,乙丙都应当不承担任何债务

结语

根据合同约定,乙丙享有五分之一的股东权。甲可以在担任企业负责人期间与第三者合作建立个人名义的经营配件门市部,但需确保售价不高于市场价。甲可以为弟弟提供担保,但不得以企业设备作为抵押。如银行行使抵押权导致乙丙损失,甲需负责补偿。对于配件厂债务,甲与第三者共同偿还,乙丙无责任。乙需停止装让或与甲丙协商退出。甲与第三者同意时,丁可成为配件厂合伙人。乙可退伙,需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与丙分割配件厂财物需在退货后进行。甲应承担配件厂的9万元债务。乙丙均不承担任何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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